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
农村牧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内政字[2003]130号 2003年4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有效阻断非典型肺炎疫情在农村牧区的传播和蔓延,保障广大农牧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农村牧区“非典”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当前,我区农村牧区“非典”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形势不容乐观。对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农村牧区“非典”防治的严峻性、特殊性和艰巨性,绝不能存有任何侥幸心理,麻痹大意,掉以轻心。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应亲自抓、负总责,及时掌握农村牧区“非典”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及时研究制定预防和控制措施,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农村牧区“非典”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广大农牧民自我防范意识
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农牧民卫生科普和“非典”预防知识的宣传力度。要抓紧编印、录制适合农村牧区特点的防治“非典”宣传画、宣传册和录像带、光盘等宣传资料,并尽快发放到农牧户、学校、商铺、乡镇企业等。要抽调得力人员深入农村牧区向农牧民群众宣传讲解“非典”防治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留死角。同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让广大农牧民知道“非典”可防可治,消除恐慌心理,积极配合“非典”防治工作,保持农村牧区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农村牧区“非典”疫情预防与控制工作
(一)迅速逐级建立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各旗县要向每个嘎查村选派2至3名干部,专门负责指导和督查疫情防控工作。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都要明确专人负责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并开通热线咨询电话,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要严格执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绝不允许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现象;特别是对从疫区返乡的各类人员,要逐一申报登记,并一律在家中观察两周,确无高烧、咳嗽等症状方可外出,原籍地人民政府要跟踪了解其健康状况。
(二)突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工作。一是抓好农村牧区中小学、集贸市场、农畜产品批发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的通风、消毒及监测工作。未经旗县人民政府批准,近期不允许在农村牧区搞商业促销、文艺演出、婚丧嫁娶等大型集会和集贸活动。二是各旗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在所有出入路口设立防疫消毒检查站,对所有出入车辆进行全面消毒,对过往旅客和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三是各用工单位、业主、雇主、房主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对来自重点疫区的人员及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有接触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管理,并将所雇人员、租房人员健康状况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知情不报者,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