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
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2003]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园林局关于《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 二00三年四月)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国家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精神,落实建设部《
关于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03〕12号)要求,切实加强我市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规划、建设工作,结合我市风景名胜区实际,拟在全市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针对目前我市风景名胜区在资源保护、管理、规划和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家建设部《
关于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通过综合整治,进一步健全管理机构,强化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监管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通过3至5年的努力,使我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规范化,资源利用合理化,规划建设合法化。
二、组织领导
市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在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风景委)领导下进行。市风景委下设综合整治办公室,由市园林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监察局、市编办、市爱卫办、市旅游局、市文化局等单位组成,综合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日常工作。
三、整治的重点景区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