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20、加大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建立和完善区县(自治县、市)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充实卫生执法力量,改善卫生执法条件,加大对农村卫生的监督力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食品安全和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工作。严厉禁止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
  21、加强农村药品监管。建立农村基层药品监管网络,保证农民用上合格药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及其以下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药店)、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乡(镇)、村连锁药店(专柜)的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的检查。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加强农村药品机构、人员的准入管理,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要充实药品监管力量,为基层培养药品监管人员,改善药品监管条件,加强农村药品抽检。要加强农村药品使用的管理,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卫生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促进农村药品合理使用。物价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店)和农村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的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规违法行为。
  22、加强农药和灭鼠杀虫药的监管。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部门要会同公安、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高毒农药和剧毒杀鼠剂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制售高(剧)毒农药和杀鼠剂的行为,防止农村农药、鼠药中毒事件发生。
  七、加快发展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卫生事业
  23、优先安排农村卫生项目。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安排农村卫生项目时,对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应优先安排,不断改善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卫生条件,努力缩小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与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卫生差距,促进全市农村卫生事业协调发展。
  24、市级农村卫生专项经费向民族贫困地区倾斜。市财政在每年安排农村卫生专项经费时,要对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给予一定倾斜,支持这些地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加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疾病控制、妇幼保健、人才培养、健康教育和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
  八、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25、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贯彻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农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作为解决“三农”问题,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事抓紧抓好抓落实,在研究“三农”问题时,要把农村卫生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各区县(自治县、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把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成员单位之一,并定期听取农村卫生工作汇报,每年着重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保证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