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加强农村供应药品网络建设。支持鼓励大型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兼并、改造区县(自治县、市)药品批发企业,建立基层药品配送中心,结合农村“两社两化”建设,发展乡(镇)药品经营店和村级连锁药品专柜,方便农民就近购药。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也可由乡(镇)卫生院为村级卫生机构统一采购药品。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可对县以下医疗机构的药品试行集中招标采购,代购方要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不得以谋利为目的。
四、加大农村卫生投入
12、政府卫生投入向农村倾斜。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对卫生的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从现在起到2010年,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加强初级卫生保健,包括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同时,研究制定农村卫生经费投入补助办法,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
13、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经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安排落实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基本工作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基础设施(包括基本设备购置、房屋建设、危房改造)经费以及农村卫生人才培训经费。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项目,落实区县(自治县、市)、乡(镇)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对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村卫生室要根据其工作量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承担购买全市计划免疫疫苗和相关运输费用。“十五”期间,市计划、财政部门每年继续设立农村卫生建设专项经费,从2003年起,实施全市“农村基层卫生医疗保障工程”,计划用5年时间,重点建设一批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14、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将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农村卫生机构经费和建设资金纳入每年区县(自治县、市)级财政预算。农村卫生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农村卫生机构人员、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量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统一安排使用。要认真做好农村卫生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各种挪用、占用、截留和浪费行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15、加大卫生支农和扶贫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的制度,定期组织城市大医院开展卫生下乡活动和“一帮一”活动。采取援赠医疗设备、培训人员、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学科建设、合作管理等多种方式,对口支援区县(自治县、市)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区县(自治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设。区县(自治县、市)级医疗机构要建立下乡巡回医疗制度,为农民送医送药。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服务累计满一年的制度。各级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所需经费由派出机构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十五”期间,政府为每个区县(自治县、市)配备一辆巡回医疗车,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要为中心卫生院配备一辆救护车。巡回医疗车的日常运行费用由区县(自治县、市)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