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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计划、财政等部门根据区县、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制定基本设施配置标准,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基本完成区县(自治县、市)级医院、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房屋设备改造和建设任务,并不断巩固提高,完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条件。乡(镇)政府要重点扶持边远山区的村卫生室建设。
  7、充分发挥农村卫生网络的整体功能。政府举办的区县(自治县、市)级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对乡(镇)、村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任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的枢纽,以公共卫生为主,为农民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等综合服务,同时受区县(自治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乡(镇)卫生院要切实转变服务模式,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开展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除中心卫生院外,一般不得向综合医院模式发展。村卫生室为农民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并承担一定的预防保健任务。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都是农村卫生资源的组成部分,在明确职能的前提下,发挥各自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实现优势互补。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进一步推行和完善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鼓励区县、乡(镇)、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努力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
  8、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建设。进一步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每个建制乡(镇)设立一所由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并严格控制规模,按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要素核定人员编制。对其余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可作为乡(镇)卫生院下设的门诊部、防保中心或服务点,也可改制为民办医疗机构。在改制中要规范资产评估、转让等操作程序,妥善安置人员,变现资金应继续用于农村卫生投入。要进一步理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区县(自治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到2003年底,全面完成全市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上划工作。乡(镇)政府要继续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配合区县(自治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积极推进以人事制度改革为重点的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区县(自治县、市)或更大范围内公开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人员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并落实其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主权和待遇,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纳入区县(自治县、市)级财政预算。乡(镇)卫生院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做到因事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分配制度改革,正确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与工作任务、服务水平、服务态度挂钩的绩效分配工资制,逐步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的乡(镇)卫生院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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