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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渝委发[2003]10号 2003年4月19日)


  农村卫生工作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是造福于广大农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关系到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局,对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重庆直辖以来,市委、市政府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区县、乡(镇)、村三级综合卫生服务网基本形成,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农民健康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从总体上看,农村卫生工作仍很薄弱,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简陋、卫生人才匮乏、农民健康保障水平不高,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比较突出,必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卫生工作,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间、地区间卫生差距,全面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从整体上推进全市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和农民健康水平及生活质量的提高。
  2、奋斗目标。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总体要求,到2010年,在全市农村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基本设施齐全,能够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立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全市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或超过我国西部地区先进水平。经济较发达地区要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二、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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