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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卫生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
 卫生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
 “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渝办发[2003]8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建设部 卫生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措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重庆实际,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区各单位领导要站在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空调通风系统传播“非典”病毒的潜在危害性,严格执行中央有关部门和市政府的要求,在当地政府防非典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以科学严谨的态度,按照“业主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要求各空调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立即对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逐一进行排查,严防“非典”病毒通过空调通风系统进行传播。
  二、建设、卫生、科技等各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建筑空调通风系统的防非工作。在各地政府防非工作机构领导下,由建设、卫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的检查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宣传公共建筑物空调特别是中央空调的科学使用方法,并组织空调通风方面的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宣传建筑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消毒方面的知识和方法,并组织卫生消毒方面的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指导;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空调安全运行应急课题资金等提供支持,并对研究成果迅速予以推广;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各司其责,负责对所属单位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三、各区县(市)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相应成立建筑空调通风和卫生消毒方面的专家组(专家组须公布对外咨询电话),对空调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工作进行督促、咨询、检查和指导。对“非典”防治定点医院、发烧门诊、隔离区等重点场所和部位空调通风系统要重点检查,依照《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措施》进行相应的评估判定和整改工作;对一般公共建筑物的空调通风系统实行以自查为主、抽查为辅的检查制度,并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有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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