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五、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至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的,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时,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
(二)埋设地下电(光)缆;
(三)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
七、违反本通告的规定,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违反本通告的规定,破坏管道设施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违反本通告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违反本通告的规定,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由当地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本通告的规定,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维护、抢修管道设施的,由当地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