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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农牧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通知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1.村级
  (1)由村委会组织本村疫情监测和报告,指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负责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2)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当日未发现可疑病例,也要每日定时向乡(镇)卫生院和乡(镇)人民政府做零报告,并逐级报告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紧急情况要随时报告。
  (3)对流动人口特别是从流行区来的外地人员、返乡农民工、学生等,以村为单位逐一登记,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对其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发现可疑情况立即上报村委会、乡(镇)卫生院和乡 (镇)人民政府,乡(镇)卫生院要立即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
  (4)乡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要每日逐户访视村民,检查了解有无不明原因发热或其他不明原因呼吸道症状的病人,如发现要立即通知村委会,同时报告乡(镇)卫生院。
  (5)已发生疫情的地区,村委会要组织乡村医生、村组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采取多种方式了解掌握村民有关情况,及时发现可疑患者及密切接触者,报告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
  2.乡(镇)级
  (1)乡(镇)卫生院有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各村上报的疫情报告,并将本乡(镇)当天的疫情或零病例向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要立即报告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
  (2)认真完成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监测点的各项监测任务。
  (3)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室)均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点,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立即向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县(市)级
  (1)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法定传染病报告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本县(市)疫情报告;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疫情报告网络中设立若干个疾病监测点,以保证报告质量。
  (3)县级医院、个体诊所及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点,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必须立即向县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每日必须将本辖区当天的疫情或零病例向地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可疑情况随时报告。
  四、医疗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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