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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农牧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通知

  (4)如果发现医学观察者家中或其借居的家中有正在本村
  (乡、县)上学的子女,要立即通知学校进行检查。
  (5)如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按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
  3.开展宣传教育和爱国卫生活动
  (1)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应经常开展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普宣传,使农牧民群众了解“非典”病的特征与预防方法,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劝导农牧民群众发现自己或家人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要及早就医,以免延误病情。
  (2)乡村两级要结合预防非典型肺炎,因地制宜的在农村牧区开展以整治内外环境、消除垃圾污物、做好饮用水源和人、畜粪便卫生管理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
  (3)要教育农牧民群众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不要共用毛巾和牙刷等洗刷用具;经常保持户内通风换气。
  县(市)级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迅速组织防疫人员和医疗人员核实诊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将病人或疑似病人用专用救护车转送到指定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指导乡村医生和村干部对密切接触人员实施医学观察,做好消毒、隔离等工作。
  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向外来人员中的非典患者或疑似病人的原籍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以协助对方及早采取防范措施。
  3.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一支“非典”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和消毒工作的队伍,发现疫情,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制定防治对策,尽快控制疫情。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指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到指定开设发热门诊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以及定点非典病人收治医院,同医疗机构接诊医师、防保人员共同开展工作,负责临床诊断的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4.各县(市)要建立一支由公共卫生、宣传教育、计划生育、临床医学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的巡回医疗队,定期到乡村进行巡诊和指导工作。
  5.进一步完善群防群控网络。各交通站(点)必须严把死守入口关。在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等交通站(点)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交通卫生检疫站(点),并抽调人员对外来人员实施卫生检疫措施,查验《健康申报卡》,检测体温,进行流行病学及医学询问。一旦发现疫病,要坚决贯彻“就地观察、就地隔离,就地治疗”的原则。
  6.各县(市)要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乡村文化站、农技站、卫生院、计生服务站和人口学校、农民夜校等农村基层文化阵地的作用,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各项政策,宣传“非典”防治的基本知识,让群众懂得非典型肺炎可防、可治、可控,树立信心,解除恐慌心理,提高农牧民,特别是流动人口的自我防护意识,引导农牧民相信科学,破除迷信,讲究卫生,使农牧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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