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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农牧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通知

  2.分散接诊、安全转运、分类隔离、集中救治。加强防护,真正做到早隔离,早治疗,尽最大可能降低病死率,防范医务人员感染。
  3.建立以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县(市)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依托,以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体系。
  (二)预防控制措施
  乡(镇)村级
  乡村两级在“非典”预防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和监测。
  1.加强对外来人员,特别是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的外来人员的管理和监测,坚决做到“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1)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劝阻和控制疫情较重地区的农牧民工和学生返乡,如有个别学生或民工返乡,高校和用工单位要及时与其原籍的有关部门联系,通报返乡人员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返乡时间、是否有疑似病症等相关线索,以便对其进行健康状况追踪。
  (2)以村为单位,逐一登记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的外来人员,要登记其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和在本地的详细居住地址,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对其实施医学检查。对于前阶段未进行登记管理的,潜伏期在14天内的人员进行逐个登记排查,并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
  (3)对处于医学观察或隔离期间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及其接触者,要严格控制其流动,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
  (4)对有发热等相关症状者(包括当地人员),要立即隔离、留验,迅速通知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用车将其转送指定地点实施隔离观察,解除隔离观察后方可外出。
  2.实施对外来人员的医学观察
  (1)所有近期来自“非典”流行地区的外来人员(包括短期外出归来者当地政府负责组织人员对其实施医学观察,观察期间如未发现异常,可以正常劳动、工作、生活。医学观察期限为该人员离开公共交通工具(或到家)之日起的连续14天时间。
  (2)被医学观察者可以适当在农田、牧场等人口稀少的地方活动,但要避免与包括其家人在内的其他人员的近距离交往(如会客,访友、开会、聚会、各种娱乐等),特别是禁止他们参加集体性活动,如赶集、赶巴扎、婚丧嫁娶、集体宗教活动等,医学观察期间决不允许外出。
  (3)由乡村医生、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负责每日对每位被医学观察者测量体温一次,并询问、观察有无相关症状,做详细记录,一般连续测量14天,一旦发现发热和疑似病症相关线索,要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时采取措施,就地实行隔离,指导家人做好个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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