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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农牧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
 农牧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3]9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现将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牧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通知》(新传发〔2003〕12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关于印发农牧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州、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自治区农牧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自治区农牧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五号)和卫生部发布的《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建立县,乡、村三级防非组织领导机构
  (一)县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农村防非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指导原则和技术方案等;实行政府主要领导人负责制。
  2.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防非工作预案,确定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3.协调卫生、农业、公安、教育、计划生育、广播电视、财政等各部门共同开展农村防非工作。
  4.研究解决农村防非工作中有关人、财、物等重大问题,保障各项防非工作的顺利进行。
  5.指定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立发热门诊和留观室。
  6.落实县级定点传染病医院,配备必要的医疗救助设备、人员和抢救药品。
  7.安排解决农牧民非典患者免费医疗救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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