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
农牧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3]9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现将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牧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通知》(新传发〔2003〕12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关于印发农牧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州、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自治区农牧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自治区农牧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五号)和卫生部发布的《
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建立县,乡、村三级防非组织领导机构
(一)县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农村防非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指导原则和技术方案等;实行政府主要领导人负责制。
2.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防非工作预案,确定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3.协调卫生、农业、公安、教育、计划生育、广播电视、财政等各部门共同开展农村防非工作。
4.研究解决农村防非工作中有关人、财、物等重大问题,保障各项防非工作的顺利进行。
5.指定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建立发热门诊和留观室。
6.落实县级定点传染病医院,配备必要的医疗救助设备、人员和抢救药品。
7.安排解决农牧民非典患者免费医疗救治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