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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仓储业安全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13、纺织原料、成品库内堆垛,垛高距房梁不小于1米。平顶库房,垛高距房顶不小于2米。B
  14、纺织原料、成品堆垛要垫好垫基,每个垛的底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露天货垛要堆人字顶,并封盖严密。A
  15、库区和库内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东西,保证畅通无阻。B
  16、仓库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持证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A
  17、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堆码商品必须与灯头保持50厘米以上水平距离。B
  18、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及各种电器设备。因工作需要用电器设备,必须审批。B
  19、库房内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B
  20、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并做到防雨防潮。对粉尘较多的部位必须使用防尘、防爆灯泡和保险开关。B
  21、架空电气线路下禁止堆放物品。A
  22、纺织原料、成品库房内不得装设电源线和电器装置。A
  23、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B
  24、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B
  25、仓库根据规模大小、建筑结构、储存物品的特点,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池,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
  26、纺织原料、成品库应设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间距不大于120米,距路边不应大于2米,距离屋外墙不应小于5米,地上式消火栓距外墙不小于1.5米。消火栓的供量化应符合要求。B
  27、每200平方米的纺织原料、成品库,每150平方米的仓棚或每个露天货垛要配置灭火器2个,消防用水0.5吨,小水桶4个,以及消防铁钩、铁锹等。B
  28、纺织原料、成品库在装卸、堆垛、放(卸)垛时,每个工作现场要配置50升以上的灭火器,每辆吊车、铲车、电瓶车都要随带或安放灭火器或其它灭火器具。B
  29、消防设施定点、定人、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证消防设备、器材完好有效。A
  说明:此规范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消防局依据国家以下法律、法规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3、《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92〕商安字第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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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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