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整顿工作重点
(一)储存易燃固体物品的经营性仓储企业。
(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性仓储企业。
(三)混合储存易燃固体物品、危险化学品和其他物品的经营性仓储企业。
三、安全整顿工作方法、步骤
安全整顿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从5月14日至5月31日)
由市安监局统一布置,各区、县对辖区内仓储单位及仓库进行普查摸底,务求全面,不留死角。
在对仓储单位及仓库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类进行安全整顿。
(二)宣传学习、自查整改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
各仓储单位及仓库要认真组织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按市《商业仓储消防整顿验收规范》(见附件二)和《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整顿验收规范》(见附件三)要求,对安全(消防)管理机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义务消防队伍建设、库区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栓、消防水池)的合理布局和维护保养、库房和货场储存物品间安全距离、电器及线路安全、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登记等进行认真自查整改,自查情况于8月30日前书面报市及区、县公安消防、安监部门。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