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提交稽察办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商计划、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后上报省政府。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省稽察办及省计划、财政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二条 对稽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稽察办依据职权,视情节做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涉及严重违法问题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建议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冻结使用、收回政府性拨款;
(四)建议金融机构停止贷款。对严重违规有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还可建议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责成项目法人撤换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总承包等相关责任单位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商,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六)建议有关部门降低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总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七)建议计划及项目主管部门暂停项目建设;
(八)暂停有关部门、地区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省稽察办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稽察报告或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稽察办公室。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专职,并需经过专门培训。稽察特派员由处级国家公务员担任;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处级以下国家公务员担任;
(二)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四)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稽察特派员及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拨付,不得转嫁给项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