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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专项稽察或单项稽察。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计划、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六)根据稽察情况,必要时可以到相关的部门或单位开展延伸稽察。
  省计委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九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诺认真执行稽察办公室制定的文件和资料报送制度、项目信息报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伪报。
  省政府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与被稽察单位认真核实,并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省稽察办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其他上级机关要求报告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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