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
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17号 2003年4月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计委拟订的《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出资、融资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任免稽察特派员。
依照本办法组织稽察的建设项目名单,由省计划主管部门商省政府有关部门后确定。
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第四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七条 重大项目稽察的内容包括:审批程序稽察,项目法人稽察,勘察、设计稽察,工程招标投标稽察,开工条件稽察,施工和工程进度稽察,设备材料采购稽察,工程监理稽察,工程质量稽察,资金管理使用和概算控制稽察,建设环境稽察,竣工验收稽察和项目预期效益稽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