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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二、范围、目标与时间
  (一)范围:全省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均属这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范畴。
  (二)目标:依法全面明晰界定土地产权关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建立全省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系统。
  (三)时间:在2002年各市完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3年全面铺开,2004年基本完成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严格工作程序,依法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确定和登记发证工作
  (一)土地确权是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核心内容,各地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确定工作。
  凡是在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为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再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换发到组。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和《土地登记规则》,依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四、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抓好落实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协作,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各市、县、区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协调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要按现行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要按照急用先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整理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今后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补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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