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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16号 2003年4月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国土资源部2001年11月下发了《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1]359号)。对此,省国土资源厅已向各市国土资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作以转发,并就开展调查摸底和“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做出安排。在此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自2003年起,用2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并基本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权。通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农民集体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所有权及其范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保护农民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同时,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将从根本上解决土地权属纠纷,消除影响农村稳定的消极因素。
  (二)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广大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当前,我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农民对自身的土地权利、义务认识模糊,不能主动抵制滥用耕地等违法行为,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不够。通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的产权主体地位以及农民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将农民与土地财产权紧密联系起来,就会激发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在机制上将保护耕地变为农民的自觉行动。
  (三)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解决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的有效措施。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是实现国土资源统一管理,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突破口。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以及集体土地的权利义务,将有助于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到位,保证各项管理手段的充分落实。
  为此,各级政府一定要站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集中力量,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如期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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