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从2003年6月起,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改由各市负责发放。目前已经纳入省上保障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基本生活费的发放统一延长到2003年5月底。
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仍按现行办法办理,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暂由省上负责,待条件成熟后移交地方管理。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财政厅将商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各市现有职工和下岗职工人数,参考各市财力情况,分配再就业补助资金,由各设区市统一掌握,用于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下拨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每季度拨付一次,年底全面考核,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省财政对各设区市的再就业资金补助要与各设区市财政实际投入和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
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改由各设区市负责后,各设区市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积极筹措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发生拖欠,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的成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仍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仍由各级财政部门筹集。对已经参加当地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照“三三制”原则及时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对社会筹集不足部门,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予以保证。对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及代缴养老、失业、医疗费等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各设区市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有关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工作。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别处理,积极探索并轨的办法和途径。对国有企业新裁减人员、出中心并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为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按照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统筹范围实行统筹。失业保险基金征收体制暂不改变,原来上划到省上的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省级失业保险调剂资金,根据各设区市失业保险资金情况适当向各市调剂。同时,解决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筹集部分。
五、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不再纳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按照中央政策规定,对其中生活困难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现已纳入全省保障的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由各设区市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别情况,稳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