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改进和完善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发[2003]6号 2003年4月1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2001年3月,省政府制订下发了《
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陕政发[2001]11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对统一筹措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杜绝虚报冒领和挪用现象、摸清下岗职工底数,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维护我省企业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办法》中有些条款和中央政策不够衔接;二是弱化了企业和地方在职工下岗问题上的责任;三是给职工造成了进入省上保障范围就可以保障到退休的错觉;四是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缺乏支撑能力。为此,对原办法适当进行修改和完善就显得十分必要。为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并于2月17日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之后,在广泛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意见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进一步完善我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12号文件和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务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平稳过渡。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增强责任心,建立有效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为建设西部经济强省、实现“三步走”战略目标而努力奋斗。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省下岗
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切实做好保障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陕发[2002]16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