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省财政厅关于
改善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农办、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一日
关于改善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省农办、省财政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农业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农业劳模)是农村各个时期建设和改革的骨干,是国家和人民的功臣。为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模、关心劳模的良好风气,鼓励农业劳模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就改善和提高农业劳模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照省职工劳模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标准,适当提高农业劳模的两项补贴标准。
(一)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仍保持荣誉的全国农业劳模,荣誉津贴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80元,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可增加困难补贴600元;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仍保持荣誉的省部级农业劳模,荣誉津贴由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50元,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可适当增加困难补贴;市、州、县(市、区)级农业劳模的两项补贴标准由各市、州确定。
(二)全国农业劳模的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由省财政解决;省部级农业劳模的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由省财政和所在市、州财政各负责一半;市、州、县(市、区)级农业劳模的两项补贴分别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财政解决。
(三)农业劳模的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由省财政负担的部分,每年由各市、州农办向省农办申报,经省农办核准对象和标准后,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拨到各市、州财政。各市、州财政补足本级财政所负担的部分后,由市、州农办和财政部门联合下拨到县(市、区)。由各县(市、区)农办负责发放到农业劳模。
二、各级政府和医疗部门要尽可能地对农业劳模的看病就医给予优先照顾。享受荣誉津贴和困难补贴的年满60周岁的农业劳模看病时可免交挂号费。身患疾病,且家庭特别困难的农业劳模看病就医,可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90号)精神,根据各市、州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财政和单位承受能力等情况,由该县(市、区)、乡(镇)政府统筹解决。条件允许的县(市、区)、乡(镇)可组织农业劳模进行身体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