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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1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新一届省人民政府工作的开局之年,认真做好2003年的省政府立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计划的全面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确保质量
  根据国家对立法工作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2003年省政府立法工作突出四个重点:一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立法;二是推进“三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立法;三是规范政府行为、优化经济环境方面的立法;四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方面的立法。
  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体现平等对待、公平竞争等原则;要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把体制创新和管理方式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切实防止通过立法将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行政管理方式法律化、制度化;要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既严格履行义务,使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世贸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相一致,又要注意充分行使权利,利用世贸规则保护自己、发展自己。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做到依法立法,切实防止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防止法规之间、规章之间相互矛盾。要按照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要求,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力时,明确规定行使权力的程序和应负的责任。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严格控制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凡是企业和公民自主权范围内的事情,通过市场机制或者社会中介组织可以解决的问题,原则上不设定审批;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确有必要设定审批的,要明确审批条件、精简审批层次、规范审批程序、规定审批责任、降低审批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通过立法,促进政府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上来。要坚持市场开放原则,站在政府的高度、全局的高度、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鼓励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切实防止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要积极改进立法方法,扩大政府立法的公开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深入研究我省实际,突出湖南特色,使法规、规章真正能够解决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一些重大的、复杂的立法项目,要通过举行立法听证会、咨询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要通过《湖南日报》和政府互联网站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使法规、规章真正体现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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