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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28、每个市、州政府所在地要选择1—2所、每个县选择一所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收治“非典”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定点医院,除设立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室外,还要建立隔离病区,每个市、州还要确定一所远离城市、周围居民少、有利于救治的全封闭隔离医院。经专家会诊临床诊断为“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都要按规定及时转送到定点医院的隔离病区或隔离医院进行治疗。
  29、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留验)室、隔离病区、隔离医院和转送病人的车辆都要严格做好隔离消毒工作,严格落实医务人员自身防护和防范院内感染的措施。
  七、减少农民工流动
  30、农村“非典”防治工作要实行区域合作,城乡联动。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要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农民工的管理工作。各县、乡政府要及时掌握农民工的流动情况,疫情发生期间不组织劳务输出。同时,要劝阻农民工暂不到“非典”流行区务工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要做好在外农民工家属的工作,让他们劝告已在“非典”流行区务工的农民工安心工作。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向外出务工人员及时介绍家乡情况,帮助他们的家庭安排好生产生活,解除后顾之忧。
  八、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31、各县(市、区)要结合防治“非典”工作,因地制宜地在农村地区开展以整治内外环境,清除垃圾污物、做好饮用水源和人、畜粪便卫生管理、灭鼠灭蚊为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切实改善农村卫生面貌。
  九、保障措施
  32、省、市、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要组织专家组和机动从,随时为农村“非典”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3、农民中的“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从留观、隔离到整个治疗期间所发生的治疗费、生活费用等由救治所在地政府负担,中央和省、市、州财政按有关政策给予补助。
  34、要严格实行用工单位责任制。疫情发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农民工用工合同,不得以“非典”为由遣散、辞退农民工,也不宜大量新招农民工,以免造成大规模人员流动。用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确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不能足额支付工资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对不执行上述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
  35、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和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规定,为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室、隔离病区和隔离医院建设提供经费保障,储存并提供处理紧急疫情必须的消毒药品及器材、交通工具、隔离防护装备、治疗药品和急救设备。必要时可由当地政府临时征用企事业单位、社会的房屋和车辆,用于“非典”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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