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非典”疫情,违者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及时报告疫情并得到证实的乡村医生、干部和群众,应给予奖励。
五、疫情处理
18、农村“非典”的预防控制工作,要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一旦某个乡(镇)、村组出现疫情,要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实行疫区封锁,坚决控制疫情的扩散蔓延。
19、村卫生室和农村个体诊所一旦发现有“非典”可疑症状的病人,要立即护送至乡(镇)卫生院,不得截留治疗或放走发热病人。乡卫生院对就诊的疑似病人要采取隔离措施,并迅速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20、对出现确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家庭住所和周围环境(特别是禽畜圈、厕所),以及确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停留过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要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立即采取消毒措施。发生疫情地区的公共交通工具每日都要做好消毒工作。
21、确诊“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死亡后,必须立即消毒、火化,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对有土葬习惯的少数民族“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遗体,必须立即消毒、火化,骨灰可土葬。
2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一支能胜任“非典”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和消毒工作的队伍,接到当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制订防治对策,提出疫情预测预报,准确掌握当地疫情,并协助医院和农村基层医务人员做好病人的隔离、消毒工作。
23、已发生疫情的地区,禁止举行集会和婚丧嫁娶等群体聚餐活动,对于人口相对密集的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等场所要保持空气流通,做好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消毒。
24、当疫情出现扩大蔓延趋势时,要立即请求上级部门提供支援,决不可贻误时机。
25、在“非典”疫情处理中需要采取必要医学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当地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诊疗
26、非典型肺炎的诊疗工作坚持分散就诊、可疑留观、规范转送、集中收治的原则,任何医疗机构都不得拒收、推诿病人。
27、乡(镇)卫生院都要设立发热门诊。有条件的要设立隔离留观室,没有条件的设立隔离留验室。对就诊或由村卫生室转来的发热病人,不能排除“非典”可疑病人的,在隔离留观的同时,立即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赶赴现场进一步鉴别诊断,如诊断为疑似病例则立即启动转送程序,由专用车辆专人转送到县以上定点医院隔离治疗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