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切实贯彻落实好各项促进就业的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好促进就业政策的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好的予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认真办理下岗失业人员的来信来访,防止突发性事件的发生。
(二)市属有关部门的责任。
1.市劳动和社保局。市劳动和社保局是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责任是:
(1)负责全市再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以及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负责全市下岗失业人员的统计分析工作。
(3)负责全市再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调查研究,协同有关部门落实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4)组织实施下岗失业人员“一三一”就业服务(一次免费职业指导、三次免费职业介绍、一次减免费的职业训练),进一步提高转业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积极推行创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能力。
(5)组织实施对特殊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工作,统筹指导全市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工作。
(6)负责劳动力市场管理,组织实施分类调控招用外来劳动力的有关规定,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加大劳动行政执法监察力度,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7)配合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督促市就业办做好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投放等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宣传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区、县级市及市属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再就业的宣传工作;总结再就业的先进经验,推广再就业的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再就业的公益性宣传活动;监督新闻媒体依法刊播招聘广告,严防虚假招聘广告欺骗下岗失业人员。
3.市计委。负责研究制定就业与经济、社会、人口协调发展的方针政策,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人口的机械增长计划和人口的准入条件,调控迁入人口的总量和结构,提高迁入人口的素质,为就业服务载体建设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4.市经委。制定工业结构调整政策及企业发展计划时要有利于促进再就业;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安置职工;指导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协调和督促工业系统各企业落实安置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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