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施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穗办[2003]6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精神,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我市从2003年1月起,全面实施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再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将再就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领导重视、政策配套、部门协调、社会支持、个人努力的就业促进机制。落实再就业政策,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拓宽社区就业服务领域,加快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想方设法为就业和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广开就业门路,净增就业岗位,有效解决就业问题尤其是困难群体再就业问题,力争在2003年至“十五”期末,全面落实再就业政策,每年新开发就业岗位15万个以上,全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达60%以上,其中特困失业人员就业率达45%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率达6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确保全市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二、职责任务
(一)各区、县级市党委、政府的责任。
1.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区、县级市党委和政府要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本级政府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要逐级落实责任,制订具体工作计划、指标及奖惩办法,层层分解到所属街(镇)。建立定期检查、通报和奖惩制度,努力改善本地区的就业环境。
2.设立本级政府的再就业专项资金。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再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专款专用于促进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补贴等项支出。
3.建立健全本地区就业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政府派出机构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承担辖区内就业服务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重点开拓社区服务就业岗位,区、街(镇)社区服务项目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员的30%。要把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再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做好特困下岗、失业人员的摸查发证工作,持证的特困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率达4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