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原则
(一)结核病是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控制的传染病,控制结核病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加强各部门间的合作,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三)实行分类指导,对边远贫困及疫情较高的地区和人群给予重点帮助。
(四)坚持“防治并重,以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发现并治愈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
(五)积极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管理。
(六)加强健康教育,增进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三、总体目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合作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到2005年,以县为单位严格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100%。
(三)到2005年,全区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治疗人数达2.8万;2010年达9.2万。
四、工作指标
(一)到2005年,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症患者的转诊率达90%;到2010年达到95%;
(二)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三)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四)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
(五)到2005年,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85%;到2010年达到90%;
(六)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60%;到2010年达到80%。
五、具体措施
(一)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健全服务机制。
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单位的职责和任务,注意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服务水平。
自治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能够有效地组织协调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监督监测、健康教育、社会学评价和科学研究。
地(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能够履行对所辖县(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职责和任务。
县(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成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能够履行肺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
乡(镇)级卫生院是联系县级结核病防治单位与村医的中间环节,负责对村医的直接督导与病人的访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