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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2]5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2]52号
 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豫政办[2003]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就目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硝酸铵、氯酸钾的安全监督管理,严防非法生产和销售
  硝酸铵和氯酸钾是生产民用炸药的主要原材料,将其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是从源头上控制非法生产和销售炸药,防止涉爆案件、事故发生的根本措施之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按照《通知》确定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抓出成效。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省、市经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抓紧做好硝酸铵、氯酸钾生产企业的清理摸底及硝态氮肥的改性生产等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生产硝酸铵化肥的厂(点)在没有落实农用硝酸铵改性措施前,一律停止生产;我省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新的硝酸铵化肥生产厂(点)。现有库存和今后生产的硝酸铵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规定销售(经改性处理失去爆炸性能的化肥除外)。硝酸铵只允许销售给民爆器材定点生产企业和制药、制冷剂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氯酸钾只允许销售给制药、印染等生产企业及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为对销酸铵、氯酸钾实行严格管制,由省民爆公司实行专营。省民爆公司与供需双方签订代理合同,经省国防科工委鉴证。生产、经营性企业购买时凭鉴证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手续。教学、科研等非生产性零散用户,持单位证明经所在地省辖市政府民爆器材生产流通归口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归口主管部门的,应经省国防科工委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手续。各级民爆器材生产流通归口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硝酸铵、氯酸钾的经营与管理工作,严禁将硝酸铵、氯酸钾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无证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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