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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03]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月27日

          河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强化考核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对象及指标。考核对象为各省辖市政府。考核指标为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5项具体工作。
  三、考核办法。自2003年起将上述5项指标列入省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尽量实行量化考核,每1项分值为100分。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净增就业岗位。我省现有105万名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要求,在2003至2005年3年内,要使80%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共需安置84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年再就业比例分别为40%、40%、20%(目标分解详见附件1),凡完成当年工作目标的得10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分别增减1分。
  2.落实再就业政策。主要考核税费减免、小额贷款、企业裁员和社保补贴政策落实情况4项指标。上述指标落实的得100分,有1项未落实的扣25分。
  3.强化再就业服务。主要考核提供“一条龙”服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开展“一站式”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再就业培训5项指标。上述指标完成的得100分,有1项未完成扣20分。
  4.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主要考核社会保险补贴资金,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经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5项指标。上述指标落实的得100分,有1项未落实的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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