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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自查督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防治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自查督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行动,严密排查,到目前全省尚未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但我省周边省区(除西藏外)相继发现疫情,并有“非典”病人接触者进入我省,防治形势仍十分严峻,刻不容缓。为了坚决把防治“非典”工作的各项措施逐一落到实处,靠前指挥,把“非典”危害降到最低程度,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非典”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认真进行自查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防治“非典”工作会议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青办字[2003]28号)精神情况。
  (二)加强领导,建立统一的组织领导机制,制定并实施应急处理预案情况。
  (三)各地区、各部门对防治工作的各种支持条件及经费保证和物资储备情况。
  (四)民航、铁路、交通留验站设立及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情况。
  (五)发热门诊、留观室、隔离室、指定收治医院及预防控制机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
  (六)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值班制度、疫情监测、“日报”制度和“零报”制度执行情况。
  (七)开展全民健康宣传教育和街道、社区群众发动情况。
  (八)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宾馆、饭店、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商场、网吧、影剧院、歌舞厅、城市公共交通、旅游景区(点)等人口密集地方和本部门、本单位消毒措施落实情况。
  (九)药品、消毒用品、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生产、销售及市场物价情况。
  二、督查时间
  4月24日至27日由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进行自查、检查,同时扎扎实实做好“非典”防治工作。28日起省防治“非典”领导小组组织督查组赴各地督查。
  三、督查方式
  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原始记录、文件,深入现场督导督查,了解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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