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工程施工现场防治工作
交通、建设部门要组织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机制;要向各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宿舍印发、张贴预防非典型肺炎宣传资料和手册,普及防治知识。加强对施工工人、技术和管理干部的卫生保健工作,工地办公室、宿舍要经常通风换气,并定期消毒。各工程组织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一旦发现有发烧、咳嗽症状的人员,要立即向当地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并及时送医院检查。工程建设单位如发现可疑病例,必须如实上报,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五、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近期不再组织全国和跨省区会议,不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活动,应取消或推迟。对于无法取消的大型活动,要严格制定预防“非典”的工作预案,由承办单位按规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并报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批准。
六、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
各地区、各单位近期不再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各旅行社、旅游企业应停止组织去省外的旅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要劝告省外旅行社,近期内不再组团来青旅游。对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青的人员,应由组织者统一安排医学观察两周,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各单位要加强对外出人员、返青人员的登记管理,凡确有要务、要事须外出的人员,必须在本单位(社区)登记。凡外出返青人员必须立即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登记体检。
七、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范
全省各医疗预防卫生机构、机场、铁路、公路等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飞机、火车、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司乘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
八、加强全社会防范工作
已公布的各条热线咨询电话不得拒绝群众疫情报告。广大群众一旦发现本单位或社区内有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应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当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若为患者应劝其及时到医院就诊。
对故意隐瞒病情并传播疾病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