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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全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加快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步伐,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
  各地要紧密结合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农村牧区中小学义务教育资金以县级管理为主,也可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对补助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教师工资由县级统一发放。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的分配标准应该因地制宜,分类确定补助标准,按在校生人数下达到各学区,总的原则是要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为基本前提。在教育补助资金的分配顺序上,首先要维持正常的教育开支;其次要用于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开支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开支。另外,对义务教育阶段在县城就读的农村户口学生应按当地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八、健全和完善农牧业税减免制度
  各地要按照国发[2003]1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农村牧区各项社会减免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在乡革命残废军人和军烈属的农牧业税减免力度。同时,改进农牧业税减免方式,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应尽量做到先减免后征收,确保减免政策及时兑现到户。要适应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积极研究切实可行的办法,建立稳定的农牧业税减免资金渠道,县级财政可从农牧业税征收总额中预留一定的减免机动资金或在预算中安排相当数量的资金用于农牧业税减免。
  九、进一步做好清理和消化乡村债务的工作
  对化解乡村债务问题省上不作统一要求 由各地通过加快发展农牧区经济、深化农牧区改革、加强内部控制、节约开支等有效办法逐步化解乡村债务。一般以县为主进行安排,在防止发生新债务的基础上组织各乡(镇)进行清理整顿,摸清底数并结合实际制订办法,逐步化解。
  十、加强对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继续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是当前农牧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必须将其摆到突出位置,继续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各级税改办要稳定工作力量,做到工作不停、机构不撤、人员队伍不散;省派驻各地的工作组实行部门联点负责制,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督导,积极稳妥、深入全面地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同时,要继续做好对各项改革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和农牧民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要注重加强对从事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各地接到本通知以后要立即采取行动,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落实好各项政策,并于5月20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报省税改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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