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紧做好取消农业特产税的准备工作
2002年省财政在改革转移支付补助中对各地的农业特产税按1998年至2000年三年平均实征数给予了补助。根据全国农村税费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我省目前已具备了取消农业特产税的条件,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各县的财力缺口由各县自行化解,同时由省财政向中央积极争取转移支付补助照顾。因此,各地要从现在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深化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各地要把完善配套改革作为实现“三个确保”、巩固和扩大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成果的重要工作来抓,坚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县、乡实际,深化县、乡(镇)行政机构改革,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并以乡(镇)改革为重点进一步落实政事分开,精简机构和人员,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同时要规范村级财务,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推动农村牧区上层建筑的变革,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农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五、加强对省下达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省下达转移支付补助基数今年将不作调整。省内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管好用好省下达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确保转移支付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原来对乡(镇)和有关部门安排的资金不减少和按项目转移资金的用途不被变相挪用。重点强化县一级的监管职责,县对乡镇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以块为主管理,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提项目,县级财政部门管资金,联合行文下达。县本级财政不得挪用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各地在保障村级支出维持改革前运转水平的前提下,对尚有结余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要以县为单位做适当调整,调剂用于乡村义务教育支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重点抓好对村级资金的收支管理工作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调整县、乡财政体制,完善村级收入和支出管理。农牧业税附加因属村级集体资金务必坚持“乡管村用”的原则,以县为单位明确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并注意兼顾相邻地区之间的相对平衡,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原“三提留”范围内统筹解决的村干部补贴、五保户补助、村级管理费以及村护林员、防疫员、卫生员的补贴要首先用按新税制征收农牧业正税的2096附加税资金安排,不足部分再以省下达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适当补助。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做好规范村级补助资金分配标准的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参与,以县为单位,对所属乡村两级的各项补贴执行标准提出一个浮动范围,研究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的村(组、社)干部及其管理人员报酬执行标准,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以切实发挥这项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