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各州(地、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职责》的通知
(青防非典[2003]1号)
各州、地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西宁市委、市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门,省直各机关单位:
现将《各州(地、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广大人民群众和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加强领导,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层层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落到实处。要按照“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广泛发动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全面投入到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去。
青海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OO年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各州(地、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防治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强化领导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共同做好全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职责。
一、州地市政府
(一)西宁市政府
成立本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非典”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防治“非典”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饭店餐馆、建筑工地、街道社区、集贸市场等重点地区的疫情预防控制、防治知识宣传、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毒工作。
(二)州、地政府
成立本地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非典”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防治“非典”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饭店餐馆、建筑工地、街道社区、集贸市场等重点地区的疫情预防控制、防治知识宣传、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毒工作。
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