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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在充分研究城镇发展历史和保持传统风貌的基础上,尽快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街区保护规划。规划要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要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街区范围内的城镇建设必须与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街区、文物古迹的整体风貌相协调,严禁在历史文化名城核心保护区内随意拆建。已建的严重破坏历史文化风貌的建筑和设施,要采取措施予以拆除或迁建。要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审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充分论证,进行公示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严格按程序进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建设部备案。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法定程序批准建设的项目,要依法纠正。
  六、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各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职责。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经批准设立的各级风景名胜区都要设立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内所有单位的建设活动,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严禁将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和监督职责交由旅行社等企业承担。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和定级申报工作,按照“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认真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要和旅游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相衔接。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要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要分区、分类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内的开发利用活动,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准规划建设各类培训中心、休(疗)养院所、开发区和度假区。凡未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其建设项目要严格进行论证。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对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项目,要限期予以纠正,不纠正的,要取消风景名胜区称号。
  七、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规划,自觉遵守规划法规,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要建立城乡规划行政责任和技术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规划管理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完善规划编制工作的基本技术标准和职业行为规范,明确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单位和规划编制、管理人员的技术责任,逐步建立规划技术责任追究制度。对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改进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公开、公正的办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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