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的审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规划审批管理程序,严格规划专家论证和规划公示程序。积极推进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要把专家咨询和市民参与明确列入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城镇总体规划、专项工程规划、重要地区详细规划编制时都要听取专家和市民的意见。重要规划审批前要进行公示,听取市民特别是项目建设地段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上级审批或备案制度,特别是要实行重要详细规划、重点镇规划的省级规划部门备案核准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备案的规划进行审核,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四、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依法严格执行规划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与城乡规划相协调。各类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都要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城乡规划作为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调整的法定程序,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规划,调整后的规划要重新审批。
要强化规划的实施管理。城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批准用地和进行建设。要严格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各类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必须依据已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已批准规划的,必须经过专门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后,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工作程序。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审查制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要统一组织实施城乡规划。西宁市、格尔木市城市规划区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新区、科技园、度假区等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市一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已下放的要予以纠正。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开发区、产业园、新区、科技园等设置派出机构。要发挥规划对土地、水等资源的配置作用,注意对环境和生态的保护。要切实做好城镇近郊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规划建设管理。
要加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经常性规划管理。对建设工程中随意变更项目用地性质、调整规模和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违反规划要求的,要坚决查处。对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拆除。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等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