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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通过制订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度,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利用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要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同级人大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以及公众监督共同组成的监督机制。通过城乡规划执法监督,纠正各种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促进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要加大城乡规划的执法检查力度。各级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检查处理力度,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整顿,依法进行处理。对危及城镇安全、违法用地、破坏城镇环境、严重影响城镇交通、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违法项目,该拆除的要坚决拆除,对无法拆除的项目,要予以重罚。对那些占而未用、多占少用、长期闲置的土地,政府要坚决收回。对房地产开发中不执行城乡规划设计要求,不配套建设公用项目的,要采取措施坚决给予纠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项目,要依法进行处理。要建立城乡规划执法检查制度,定期对城乡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
  要抓紧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是推进城镇化进程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指导区域城镇发展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的依据。要通过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研究提出我省城镇化的发展目标和城镇化发展战略,引导我省大中小城镇的合理发展和区域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整合和校验各城镇总体规划的科学合理性。
  要切实搞好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目前,我省大部分城镇已经编制了新一轮总体规划。各城镇要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抓紧编制详细规划,特别是要做好城镇重点建设地区、历史文化和传统风貌保护地区以及重要地段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凡拟安排建设项目的地段,均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要用详细规划控制各项建设活动,防止高强度超负荷地使用土地。同时要积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把地方特色、民族传统和现代风貌有机结合起来,精心塑造富有特色的城镇形象。
  要进一步完善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是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总体规划已获批准的城镇要尽快补充完善近期建设规划,并按程序上报审批。正在修编总体规划的城镇,必须同时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城镇近期发展的方向、人口和用地规模、城镇空间布局、自然遗产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近期内城镇发展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镇重要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安排意见。
  要明确和落实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城镇详细规划中涉及的区域协调发展、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总体规划已获批准的城镇,要对强制性内容予以明确。新编制的规划,特别是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要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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