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乡
规划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2003]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 二00三年四月)
近几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小城镇发展战略的实施,我省的城乡规划工作得到了加强。各级政府自觉地把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积极组织开展了新一轮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了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加大了规划实施力度,按规划建设了一批给水、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住房、公建等建设项目,极大地改变了我省城镇的面貌,改善了城镇的生活和投资环境。但是,我省城乡规划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城镇违法建设的事件时有发生,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民建设活动不符合城市规划的问题比较突出,房地产开发中片面追求出房率的现象严重,风景名胜区规划与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尚未引起各方面的重视,详细规划覆盖率低,规划编制、管理的水平和科学性亟待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我省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端正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明确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重点
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必须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省情,面对现实,面向未来。必须坚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科学确定我省各地区城镇化的目标;必须坚持综合、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处理好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必须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重点规划建设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住房和道路、给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注意搞好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和社区服务等公用设施,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必须坚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量力而行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确定城乡建设项目,注意提高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的效益,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最有利于城乡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的地方。要用市场化的方式,多渠道筹措城乡建设资金。
二、完善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