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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

  信用证进口押汇实质为短期融资行为,是指开证行在开证担保人提供担保后为开证申请人开立信用证,开证行对外兑付信用证从而控制单据,在开证申请人无资金向开证行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签订押汇协议,以信托的形式放单,允许开证申请人以受托人身份出售单据或货物的行为。
  进口押汇协议签订后,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形成新的进口押汇法律关系。开证担保人在申请人开证时已对此作出担保,或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签订进口押汇协议时取得了开证担保人的同意,开证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未经开证担保人同意的,如开立的为即期信用证,或为远期信用证,且押汇协议的付款期限超出远期信用证约定的付款期,则押汇协议变更了开证申请中约定的履行方式,并加重了担保人的责任的,开证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如开立的为远期信用证,而押汇协议的付款期限未超出远期信用证约定的付款期,押汇协议虽变更了开证申请中约定的履行方式,但未加重担保人的责任,开证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关于债务主体问题

  十四、农工商总公司、乡镇企业总公司、管委会等类似主体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债权人追索债权,起诉农工商总公司、乡镇企业总公司、管委会等类似单位主体,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依下列原则处理:
  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以该单位作为被告。
  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有有关政府部门设立批文的,可以该单位作为被告;也可以该单位和设立该单位的有关政府部门为被告,以该单位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无有关政府部门设立批文的,以设立该单位的有关政府部门为被告。设立该单位的有关政府部门在该单位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已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政府部门应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以清算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经清算不足清偿债务的,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可以申请破产;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其他组织,法院不受理其破产,以其开办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其他方面的问题

  十五、如何认定银行内部规定的效力?
  银行内部规定特指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各商业银行制定的金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规范等。该类规定属于银行内部的业务操作规范,只对银行工作人员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相对人。但合同中将银行系统涉及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部规定作为合同条款订立在合同中的,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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