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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
 (2003年3月5日 京高法发[2003]61号)

关于审理存款、借款纠纷案件中的问题

  一、对凭密支付款项的流失责任如何认定?
  凭密支付是存储双方在支付方式上的特殊约定。在凭密支付的存储关系中,由于存款人自身的过失导致密码泄漏,致使存款遭受损失的,存款人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密码泄漏,致使存款遭受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存款人自身的过失导致密码泄漏,同时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违规操作,共同导致存款遭受损失的,存款人、金融机构应当分别依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金融机构电子管理系统被侵入致使存款被盗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由于印鉴或身份证等证件系伪造、变造,导致金融机构错误付款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金融机构未能尽到审慎义务,依据伪造、变造的印鉴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存款人在金融机构预留的印鉴即为伪造、变造的,存款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但存款人能够证明该预留印鉴为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参与伪造、变造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金融机构提前收贷的利息及损失是否保护?
  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金融机构可依据《合同法》第203条的规定提前收贷。金融机构主张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对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提前收贷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金融机构主张赔偿因提前收贷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保护,保护的损失范围包括办理提前收贷的手续费用和不超过6个月的同期贷款利息损失。
  四、如何计收贷款利息、罚息和复利?
  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标准包括利率、复利的计算标准。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违反了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关于利率、复利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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