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3年1月24日通过的《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23日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2003年1月24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补偿与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挥生态公益林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保障城市生态系统安全的功能,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发挥公益性作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
(一)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护路林,其他防护林;
(二)特种用途林:国防林,实验林,种子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文化纪念林,自然保存林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经济补偿、分类管护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