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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3修改)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引进的技术必须是适用的、先进的,包括有专利权的技术、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专有技术和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技术。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重点引进下列新技术:
  (一)与广州市或国内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新产品有关的;
  (二)对广州市和国内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有显著效果的;
  (三)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是国内特别需要的;
  (四)对广州市或国内有关行业、产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起重要作用的;
  (五)能够充分利用资源、并能减轻或不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三十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教学科研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开发区建立生产--科研联合体或科工贸联合体,并按规定在选址、设厂、受让土地、信贷、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 技术引进的方式:
  (一)许可证贸易;
  (二)技术协作或服务;
  (三)合作设计,合作研制、合作生产;
  (四)聘请专家任职,任教;
  (五)进口技术资料;
  (六)计算机软件许可;
  (七)其他。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允许投资者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比例及作为投资资本的现金和实物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设立科技发展基金,用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引进、开发、应用和创新。

第六章 优惠待遇

  第三十四条 对开发区企业和外商投资在企业所得税、进出口关税和上述税种的减税、免税、退税等方面的待遇,分别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中,凡经管委会确认的开发区先进技术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
  第三十六条 对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给予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优惠的,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开发区及其新开发区域内经海关批准,可经营保税加工、保税仓储和转口贸易等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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