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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3修改)

  第六条 投资开发区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开发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法制定和公布开发区行政管理规定;
  (二)制定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四)组织编制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审批详细规划;按市一级权限办理开发区范围内土地依法征用的有关事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负责开发管理;办理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发证及其他管理事项;
  (五)负责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方案与初步设计审批、报建审核、招标投标、发证、施工监督及工程档案、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资质审查验证等管理事项;其土地出让收入按市政府规定上交,以统筹安排;
  (六)负责开发区内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等方面的管理事项;
  (七)负责开发区内环境保护执法与收费等管理事项;
  (八)统筹和管理开发区内的财政;
  (九)依法维护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合法权益,并提供服务;
  (十)统一领导、规划和管理开发区内供水、供电、供汽及交通、文教、卫生等公共事业;
  (十一)在市政府外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处理开发区涉外事务,审批开发区内人员出入境有关事项;
  (十二)审批和管理开发区进出口业务;
  (十三)按有关规定决定开发区内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制定及干部、职工的调配、管理与福利待遇,任免和奖惩所属工作人员;
  (十四)领导开发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与户籍管理工作,实施符合开发区实际的户籍管理;
  (十五)其他应由管委会行使的职权。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可根据需要设立或批准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或进行机构调整。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管理

  第十条 外国、港澳台地区、华侨以及国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可以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经营或从事下列企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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