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业户,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分别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或者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受非典影响的实际情况暂停调高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适当调减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十六)因受非典影响严重,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报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并报省地税局备案,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十七)因受非典影响严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企业经批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内不缴纳滞纳金。
(十八)对按月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在2003年5月、6月的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延期申报。在延迟期限内,个别纳税人因非典疫情等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申报的,可报经主管地税机关酌情批准继续延期。
(十九)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受非典影响较为严重而延误了办理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手续的,如果在2003年5月25日前补办有关手续,免予处罚。
(二十)对纳税人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的机动车辆逾期进行申报纳税的,地税机关应及时予以受理,同时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一)在防治非典时期,对外国企业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不在穗未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免予处罚。
(二十二)对纳税人在2003年1月1日以后逾期的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以及注销税务登记事宜,地税机关应及时予以受理,同时免予行政处罚。
四、在防治非典时期地税机关要不断改进纳税服务
(二十三)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申请,要依法及时办理,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效率。
(二十四)提倡和动员纳税人尽可能通过电话报税、邮寄或计算机网络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减免缓退、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等涉税事宜,使办税服务厅人流均衡,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聚集。对纳税人通过邮寄或计算机网络报送的各类涉税文书资料,各级地税机关应依法及时、高效地予以办理。
(二十五)地税机关要加强与重点纳税人以及当地经济委员会、统计、卫生、旅游、交通、商业、文化、国税等主管部门联系,拓宽信息渠道,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提高税收收入分析和预测质量,为上级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十六)地税机关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好组织收入。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加强税收征管,积极开展税务稽查,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将非典对税收收入的负面影响尽量降低到最低限度,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贡献。
五、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