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提供的抗击非典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对企业和第(六)点以外的事业单位进行抗击非典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单位和个人从事防治非典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凭有关书面合同和科技、税务机关、外经贸部门核发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免纳营业税。
(九)原有企业在研制防治非典产品、技术过程中经过科技部门认定为在高新产业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纳税人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卫生部门的指引所发生的防治非典的合理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一)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扶持受非典负面影响的纳税人度过难关
(十二)将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每月800元,调整为租赁业每月1000元、租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每月2000元。(详见省地税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82号)。
(十三)对个别纳税人因受非典影响严重(特指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造成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管理权限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酌情减免;需要上报市局审批的,按一般困难减免的程序(不受正常减免的上报时间限定)填报减免“两税”汇总表办理审批手续,填报时请按行业分类汇总。
(十四)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双定”户,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受非典影响的实际情况暂停调高应纳税营业税,或者适当调减应纳税营业额。其中,对广州市区(不包括番禺、花都区)内的客运出租小汽车业户、公路客运业户按现行纳税定额下调50%,其他业户的应纳税营业额调整,由各区、县级市地税征管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指引决定。地税机关应当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对情况大体相同的业户采取“批处理”方式调整其应纳税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