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自然失效)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
工作促进非典型性肺炎防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3]106号)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各级党委、政府提出的疾病防治与经济增长并重的指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缓解非典型性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给纳税人造成的经营困难,确保我市经济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稳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采取如下26条税收措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对医护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照顾
(一)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止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非营利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税收政策列举的其他卫生机构从事非医疗卫生服务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抗击非典等医疗卫生条件(具体支出范围,比照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慈善会、省红十字会2003年5月5日《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的公告》第三点列举的实物种类或者装修专门诊室、隔离病房的支出)的,报经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抗击非典等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报经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可以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支持各行业共同抗击非典
(四)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红十字会、慈善会向非典防治支付的捐赠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凭上述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由财政机关监制的《赞助捐赠筹资专用收据》,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前进行全额扣除。
(五)支持抗击非典的科技开发工作。对纳税人研究抗击非典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盈利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报经地税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允许再按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