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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0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10)(发布日期:2010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19日市政府第11届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2003年4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复耕的闲置土地及复耕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组织农业、建设、规划等部门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反映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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