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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东省公路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5号)


  《广东省公路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3年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月11日

              广东省公路条例
  (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3年1月11日公布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道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五条 公路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公路法执行。
  国道、国道主干线以外的高速公路规划应当服从国家高速公路的总体规划,并按照有关省道规划的规定编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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