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在醒目位置公布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标准。
五、律师事务所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5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92]浙价费联139号)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附件一: 浙江省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办理一审刑事案件
收费项目 基准收费标准 浮动幅度
侦查阶段 1600元/件 上浮20%,下浮不限
起诉阶段 1600元/件 上浮20%,下浮不限
审判阶段 2500元/件 上浮20%,下浮不限
律师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律师服务收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办理一审民事(经济)案件
(一)案件受理费1000元
(二)有争议标的的,收取案件受理费后,按照下列比例分档累计计费:
争议标的 基准收费 比率 上下浮动幅度
1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免收
2 1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 3% 20%
3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 2% 20%
4 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1.5% 20%
5 100万元以上 0.5% 20%
三、办理仲裁案件,按一审民事(经济)案件标准收费。
四、代理行政案件
(一)没有财产争议的
收费项目 基准收费标准 浮动幅度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2500元/件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办理一审行政案件 2500元/件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